被执行人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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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李小苏 | 照片: | ![]() |
年龄: | 39 | ||
性别: | 女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3624301977*****22X | ||
案件详细信息 | |||
立案日期: | 2018070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830民初462号 | ||
执行法院: | 永新县人民法院 | ||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眭小红、李小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借款本金194557.53元及罚息(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6%计算); 二、对于上述债权,在最高限额195000元范围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对被告眭小红、李小苏提供的抵押物(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私字第15362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6元,由被告眭小红、李小苏负担。 | ||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被执行人失信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