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详细信息 | |||
---|---|---|---|
被执行人: | 高新平 | 照片: | ![]() |
年龄: | 53 | ||
性别: | 男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3604021963*****716 | ||
地址: | 九江市长虹大道中段陆家垄小区 | ||
案件详细信息 | |||
立案日期: | 2017030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浔民二初字第245号 | ||
执行法院: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新平、马冬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东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50620.17元、利息29237.43元,合计279857.6元(截至2014年12月8日);并按双方合同约定支付自2014年12月9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东支行对被告高新平所有的位于九江市长虹大道中段750号陆家垄小区3栋4-502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九房权证浔字第048147号)在300000元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如被告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案件受理费5498元,由被告高新平、马冬梅负担。 | ||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被执行人失信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