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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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周文华 | 照片: | ![]() |
年龄: | 50 | ||
性别: | 男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21967*****011 | ||
地址: | 江西于都贡江镇 | ||
案件详细信息 | |||
立案日期: | 20170102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赣民二初字第00609号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 ||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文华、雷九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陈建梅保证金1万元、房租5万元、营业收入2.42万元合计8.42万元,并按年利率6%自2015年7月16日起算至付清之日的利息。 二、如果被告周文华、雷九秀未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0元,公告600费元,合计2500元,由被告周文华、雷九秀负担。 | ||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被执行人失信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